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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耕地的补偿费标准和计算依据
时间:2015-01-13 00:33:43来源:作者:刘毅

征收土地要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如仍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省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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