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上述范围之外土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