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是适应他们亦工亦农、流动就业的特点,减轻农民外出就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的重大政策。《若干意见》强调,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为由收回其承包地。当然,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可以委托代耕或以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若干意见》特别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流转,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其土地流转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