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第五条:农民依法开垦的土地耕作5年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纳入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管理。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第六条:已划定到户的自留山由农户无偿使用,尚未造林绿化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限期该农户绿化。承包到户的责任山,按承包合同约定执行。原来纳入承包耕地管理的地块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后,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确认林地承包权,发放林权证。农户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私自开垦的荒地,不应登记为其承包地,是否收回其开垦的荒地的经营权,由集体依法决定。对集体同意由农户开垦的荒地,可以按其它方式承包管理,应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明确承包期限和应交的承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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