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产业特点、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本地区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