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受让方必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同时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