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条规定,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4条规定,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执行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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