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金融机构要优化对家庭农场的信贷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市、县要对扩大用于家庭农场等新型主体的贷款给予贴息。积极开展大型农用生产设施设备抵押、流转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动产质押、仓单和应收账款质押等新型信贷业务,盘活农村存量资产。各级财政应积极支持各类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把家庭农场纳入服务范围,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农业担保机构给予一定风险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