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自治和民主管理是农民合作社制度最基本的特征。具体而言是指:
在组织构成上,合作社以农民作为经济主体,主要由进行同类农产品生产、销售等环节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联合而成,农民至少占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八十,从而构建了新的组织形式;
在所有制结构上,合作社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实现了劳动和资本的联合,从而形成了新的所有制结构;
在收益分配上,合作社对内部成员不以盈利为目的,将利润返还给成员,从而形成了新的收益分配制度;
在管理机制上,合作社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选举,民主决策等原则,建构了新的经营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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