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权利机构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