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独立申报、承担各类农业建设项目。市、区县人民政府投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国土综合整治、中低产田改造、水土保持、农业产业化等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安排或者委托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