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庆市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销售本社成员、农户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按13%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从事国家确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废弃土地依法整治和改造的,凭国土资源部门的证明文件,经市地方税务部门审批,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五至十年;
国家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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