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级开发区、北部新区、重大科技园区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自投产年度起,免征2年企业所得税。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科研成果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直接出让给市级龙头企业而获得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