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促进林业产业发展,中央财政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林业贷款予以贴息:
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
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
国有林场、集体林场、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
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
贴息率与贴息期限规定如下:
对各省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3%;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中国林业集团公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5%。
林业贷款期限3年以上的,贴息期限为3年;林业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对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适当延长贴息期限。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贴息期限为5年;贷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是指在贴息年度内累计额小于30万元的营造林贷款。
贴息资金采取分年据实贴息的办法。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1年以上的林业贷款,按全年计算贴息;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林业贷款,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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