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2003年3月1日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预留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增加机动地。2003年3月1日前没有预留机动地的,不得再预留机动地。超出5%的部分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均分到户,或者分给新增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