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使用由农业部监制,省农业厅统一印制和编号,加盖区人民政府印章的经营权证,经营权证登记内容与实际承包地块相符、与上级划定的基本农田相符、与签订的承包合同面积相符、与村级调查摸底的底册及汇总台帐相符。统一使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合同文本,统一微机录入内容、统一微机打印格式、统一网络化管理,保证经营权证必填内容打印清楚,手续完备,不漏项、不漏数、准确无误,换发补发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应注明“换发”、“补发”字样。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收回承包方原承包合同书和经营权证,并加盖“作废”章,经营权证书退回原发证机关,予以封存,因故不能交回的应注明原因,旧证自领取新证之日起自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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