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成员大会负责合作社各项重大事项的决策;理事会负责执行成员大会的决策,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如何进行。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不聘经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经理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因此,经理是合作社的雇员,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经理由理事会决定聘任,也由其决定解聘。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八条还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理事长或者理事兼任经理的,也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履行经理的职责,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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