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中的其他重大事项。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