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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或者分立的时间?
时间:2015-06-18 01:31:43来源:作者:方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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