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分配盈余的分配,主要应根据交易量的比例进行返还。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按交易量比例返还的盈余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按交易量的比例返还是盈余返还的主要方式,但不是唯一途径。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部分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