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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时间:2015-06-24 02:01:25来源:作者:张海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仅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等行政机关,还包括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即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类型很多,如经授权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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