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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锋: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推农村综合改革
时间:2009-10-29 14:46:35来源:[标签:出处]作者:王敏生
  以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  推进新阶段的农村综合改革  □夏锋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  经过30年的改革发展,我国开始由生存型社会向发展型社会过渡,我国正从初步小康向全面小康过渡。这个历史性的过渡,使"生存性"的压力减弱,"发展性"的压力凸显。全社会公共需求的全面快速增长,既是我国进入发展新阶段的重要标志,也是"发展性"压力的集中体现。  进入新阶段,我国农村潜在的基本公共需求开始变成全面的现实要求。适应这个变化,为广大农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已成为新阶段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任务。现实多方面的情况表明,基本公共服务是缩小城乡实际差距的重要因素,是新阶段农村反贫困的关键所在,也是全面提高农村人口素质的路径依赖。从广大农民的现实需求看,统筹城乡发展,重要的是统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  一、把统筹城乡发展作为新阶段农村综合改革的基本目标  1.新阶段农村综合改革的实质是构建"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长效机制  农村税费改革之后,我国于2005年开始部署以农村义务教育、乡镇机构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从近两年的实践看,全部免除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向实行免费义务教育迈出了关键步伐,乡镇机构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也做了重要探索。但总的来看,当前的农村综合改革与统筹城乡发展的现实需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一是尽管财政支农的资金的绝对量在增加,但其整个财政支出的比例在下降,财政向农村倾斜的长效机制并未建立起来;二是建设现代农业的目标已经提出来,但与现代农业相适应的健全的市场结构、土地制度、金融支持制度建设还比较滞后;三是由于城乡二元的公共服务制度安排,农民和农民工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仍呈现进一步拉大的趋势;四是尽管在中央层面把农村工作放在首位,但由于中央地方关系尚未理顺,涉农机构和政策缺乏整合和统一规划,影响了政策执行的力度。为此,新阶段农村综合改革应当按照构建"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在经济体制、社会体制、行政管理体制等方面破题。  2.新阶段的农村综合改革,既需要进一步推进农村市场化进程,也需要加快建立农村公共服务体制  与改革开放初期的农村改革不同,新阶段的农村综合改革是在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大背景下的改革,"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重在通过系统的制度安排来实现。一方面,要通过进一步的农村市场化改革,确立城乡居民在市场竞争中的平等地位,解决过程公平或程序公平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体制,确立城乡居民在基本生存、发展权方面的平等地位,以此来解决起点公平的问题。  3.统筹规划,深化和拓宽新阶段农村综合改革的基本内容  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新阶段  在这样一个发展新阶段,城镇和工业发展加速的势头很迅猛,总体上在与国际接轨,向信息化时代迈进,而农村还保留着某些原始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如果没有系统的规划和安排,城乡之间的差距会越拉越大,农村最终会边缘化。面对统筹城乡发展的巨大压力,新阶段的农村综合改革的视野还不宜过窄,尤其是不能就农村而论农村,而是要从整个国家发展战略来考虑,从整个上层建筑的变革和调整来考虑,从工业化、城镇化的趋势来考虑。在过去的几年中,我国农村综合改革选择了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这些比较有条件做的事情,很快取得了实际效果,但在乡镇机构改革、县乡财政体制改革等方面尚处于探索阶段。这些问题的最终解决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层政府变革的实际效果,但更重要的是还涉及到中央地方关系、整个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建设,涉及到自上而下涉农机构的统筹安排。因此,要充分认识到新阶段农村综合改革的复杂性,制定长期规划,上下联动、综合配套、循序渐进地推进。  二、统筹资源在城乡之间的配置,推进农村市场化进程  1.赋予农民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产权,使农民能够获得财产性收入2006年,农民居民家庭财产性收入平均只有100元,仅占全部收入的2。在工业化、城镇化新阶段,土地增值的幅度非常大,但并未为农民带来多少收益。我院2007中国改革调查问卷报告显示,72.39的专家认为,使农民拥有物权性质、可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条件之一。  (1)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并赋予产权主体相应的权能。要明确界定国家作为土地终极所有者的权能,各级政府要尊重农民土地产权主体的地位,把主要精力放在土地规划的制定和执行上;规范集体(乡、镇、村或村小组)享有对农村部分土地的所有权;明确农民土地产权的范围、国家公共利益的边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让农户享有农村土地使用权、继承权、收益权、流转权,使农民成为独立的产权主体。  (2)尽快研究出台土地物权法配套法规。土地是最重要的不动产,但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尚无不动产登记法  (3)建立对农民土地权益纠纷的法律援助制度。  2.以发展小额信贷为重点,培育民间金融组织  我院2007中国改革调查问卷报告显示,对于如何构建农村金融体系,专家们主张扩大国有商业银行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力度、扩大农信社职能、发展外资农村银行的比例分别为19.57,13.94和10.99。65.42的专家认为,应该以小额信贷为重点,发展农村民间金融。  (1)放松市场准入管制,允许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目前,国家调整和放松了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并开展了试点工作,已经有24家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以此为契机,应继续扩大试点范围,放松市场准入管制,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允许新设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有效发挥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作用。  (2)创新农村信贷抵押担保形式。在现有的信贷条件下,农村贷款难的根本原因之一在于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难以找到有效的贷款抵押资产。政府在继续鼓励农户自愿互助担保的同时,应通过制度安排,建立专门的担保基金或担保机构从事农业担保服务。  (3)大力发展适合农户需求的"草根性"小额信贷组织。  3.以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为载体,构建现代农产品流通体制  我国农户在市场流通中的弱势地位,关键在于农业产业流通中的组织化程度低,分散的农户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弱。据调查,目前42的农户自己销售农产品,45的农户将农产品卖给个体商贩,只有2.7的农户通过订单销售农产品。国际经验表明,政府扶持、培育和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有效地保护农民在农产品流通过程中合法权益,使职业农户在农产品市场价格形成过程中更有发言权,更有机会参与利润平均化过程。  (1)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1月1日,我国已经开始实施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要把这项法律落到实处,还需要组织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加快制定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财会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等配套法规和统一的管理办法,和法律一起实施。  (2)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要加强基层政府服务意识,积极引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避免行政命令式的干预。切实取消有关部门对农民合作组织依法组建和开展活动的不合理限制。  (3)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加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力建设。要规范并实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和制度,引导建立合理的组织结构,加强组织内部治理机制建设。通过与大专院校、国际合作组织联合,拓展其教育、研究、培训、咨询功能,加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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