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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燕凤小区公共绿地遭转让 业主状告相关部门
时间:2011-07-20 14:04:09来源:中国三农资讯网作者:李煜



4年前,围绕着郑州市燕凤小区一块公共绿地的归属,该小区业主与郑州市相关部门打起了一桩历时两年的官司,后经两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和终审,业主均获得了胜诉,相关土地证被法院要求撤销,郑州市政府也在全市对郑州市国土资源局通报批评,并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然而,有业主反映,直至今日,该局并未将追责进行到底,而随着知情人的深度挖掘,与案件相关的其他一些深层问题,逐步显现了出来。

业主护绿,走完全部法律程序

燕凤小区内的那块公共用地,面积3787.3平方米,市规划局的建设用地规划,批准用途为中心花园、托幼、公厕、垃圾站和热交换站,属住宅小区配套用地性质。2003年6月,小区原开发商兴豫公司与盛和置业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约定将原土地证中的燕东路西、沈庄北路北的土地使用权即该住宅小区内公共用地部分转让给盛和公司。经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年12月市政府颁发0597号土地证,使用用途为住宅。新的开发商便打算在该地块进行住宅楼建设。

眼看着原来承诺的花园要被新建的高楼取代,小区业主们向有关部门反映了问题。郑州市建委对本案认真调查后明确指出,“郑州市政府有关部门批文程序不合法,而且确实侵占了燕凤小区中心广场的绿地,与我们建设生态园林城市的宗旨极不相符”,并建议政府职能部门,“要敢于承担责任,撤销其发放的证件,切实维护燕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然而,效果并不理想,业主们遂于2007年1月将有关部门告上法庭。

2007年6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区业主胜诉,要求市政府撤销第0597号土地证。2009年2月11日,河南省高院下达《(2007)豫法行终字第00157号行政判决书》,终审维持原判。

2009年9月14日,郑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郑州市国土资源局,责令该局追究本案中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的责任。市政府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败诉案件中查找原因,进行部门政风和行政执法整顿,加强业务培训,强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行政执法质量。

然而,终审判决过后,开发商持续向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要求撤销终审判决。在听证会上,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派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答辩,仍然支持开发商的主张,在盛和公司的土地证已经被公告注销的情况下,在其提供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证据中,仍然注明涉案土地归盛和公司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对开发商的再审申请和有关部门再次支持开发商的辩解理由和证据均不予采纳,不予立案再审,并对该案作了退卷。至此,该案走完了全部法律程序。

案结事未了,相关问题还需深究

“直到今天,这块绿地依然被人盯着。”省国资委监事祁庆元就住在该小区,他了解到,今年年初,有关方面再一次提出了撤销终审判决的申诉。

一次次的胜诉都没能让业主安下心来,有关部门暧昧的态度更令业主们下定决心,要深挖出问题的根本。祁庆元等业主很快发现,除了被市政府指出的,未经规划部门批准,超越职权,擅自变更原土地规划用途,将小区公共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之外,围绕着这一事件,郑州市国土资源局还存在着其他一些问题。

问题一被撤销的土地证在网上为何多“活”了两年?

郑州市国土资源局2009年3月9日在网上公告,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涉案土地证的生效终审判决,依法注销了开发商盛和公司(2003)字第059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然而,被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公告注销的此块土地,在该局的网站上显示的土地使用权人,至今年5月20日仍为开发商盛和公司。

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解释是,该局与其下属的信息中心工作衔接有问题,两年多来没有及时更新。

对此,祁庆元难以认同。他告诉记者,2010年9月,在市国土局公告撤销0597号土地证一年多之后,市国土局在作为证据提供给最高法院的该宗地的“土地登记卡”中,竟未盖注销章,从而显示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人仍为开发商盛和公司。像这样对涉案土地证撤销不到位的行为,恐怕不仅仅是工作衔接或一时疏忽的问题。

问题二是否存在“阴阳合同”?

知情人告诉记者,2003年,两家开发商土地转让之时,豫华土地评估公司曾对该宗土地进行评估,估价为每亩50.75万元。市国土局收档的相关地块的转让协议书显示,该宗地转让价格为每亩50万元,与估价相近。而知情人却从郑州市契税征收中心的《契税完税证》上看到,该宗土地的转让价格为每亩29.66万元,且契税征收中心还提供了与计税价格相同的另外一份土地转让协议。
同一时间,同一宗地,竟有两份价格相差悬殊的土地转让协议,市国土局的审核人员怎么会没有发现呢?

对此,市国土局称,该局存档只有一份土地转让协议,没有其他部门的存档资料,不存在发现“阴阳合同”的问题。

“这恰恰说明了国土局的违规之处。”知情人说,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办理规定》,第(一)项规定的土地转让条件是:“土地没有查封抵押、税费齐全、按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和条件进行了开发建设、依法符合转让条件”。国土局称存档只有一份双方转让协议,无其他部门存档资料,那如何证明税费齐全呢?这岂非是在自证自己在无税费资料的情况下违规转让土地吗?

颇有讽刺意味的是,知情人看到的《契税完税证》复印件,恰恰是当初国土局为证明土地转让手续齐全而转交给业主的。“当时国土局只要稍微用心把关,将开发商交回的契税票据资料,与留存存档的第一份土地转让协议价格比对,立马就能发现其中明显的猫腻。”知情人说。
问题三两个测量标准?

(2003)字第0597号土地证上注明,该宗开发商使用的土地南北宽49.303米,东西长76.748米,证载土地面积为3787.3平方米。而根据市规划局审定批准,核工业第五研究设计院绘制的该小区的建设用地规划图上的界址线测量,从小区内的路中线坐标值算起,竟与国土局的土地证标注的面积相差了近1亩。

对此,国土局称,该宗土地只有东侧邻燕东路,南北西方向均不邻道路,不存在从路中线测量的问题。

对于国土局的答复,曾经经手过类似的土地转让过程,有着多年工程建设监管和纪检监察经验的祁庆元很难认同。他告诉记者,规划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土局的土地证后都附有图纸。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得非常明确,先要有“规”,后才能有“地”。该宗土地,国土局测量的面积为3787.3平方米,与规划局的用地规划界址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严重不符合。规划局用地规划的界址线,位于该小区内道路的路中线,“国土局有权改变土地规划,对规划局用地规划的土地面积瘦身吗?”

祁庆元还告诉记者,河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也曾以同样的形式取得了该小区的一块土地,当时国土局派出梁平等4位工程师对该土地进行了测量,其测量坐标数据,与经市规划局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图高度一致,该地块的分界线(界址线)位于该小区院内规划道路的路中线,标示得非常清楚。“同一个院子内的土地,怎么会有两个测量标准?国土局怎么会看不懂规划局用地规划图纸中的界址线,不知道哪儿是地块的分界线?”

在祁庆元等业主的要求下,7月1日下午,国土局测绘院院长张景湘等4人来到燕凤小区进行现场测量。测绘人员根据土地证附图,用红漆标示出了原来的测点点位,结果发现,此点位坐标与规划局用地规划图纸的坐标值差距很大,不仅没到小区内道路的路中线,甚至连路边线都不到,西边的一个测点,距路边线尚有5米远,距小区内与之相邻的路中线更是达到了7.92米。

张景湘院长承认,证载土地面积确实小于该绿地全部面积。他对此解释为,他们测量地块是按照开发商的要求,在开发商划定的四个点位之间进行测量。

“那和街上的测绘队就没有差别了。”祁庆元等业主认为,国土局测量土地面积,不依照规划局标明的地块分界线,不算上小区内与该地块相邻道路的公摊面积,甚至连该绿地的净面积都达不到,实在让人费解。“在小区房屋已全部销售完毕的情况下,将业主共有使用权的绿地转让给新开发商,这就是‘一女二嫁’,非但如此,还少算了土地面积,连嫁妆都有了!”

问题四案件要重审?

7月15日下午,记者来到了郑州市国土资源局,见到了该局办公室主任。

记者向其询问,2009年9月14日郑州市政府对该局的通报追责是否得到落实,被注销的土地证为何会在该局网站上多存在了两年多。该主任表示自己不知道燕凤小区一案,不知道市政府曾对该局批评追责,不知道相关土地证在该局网站上的情况,并表示网站运行由信息中心负责,不归自己管。

随后,记者联系上了了解此事的该局政策法规处的刘处长。刘处长告诉记者,今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将该案发回省高院重审,“现在正在审理中,不方便接受采访。”

“刘处长没说实话。”祁庆元表示,自己非常了解该案件的有关情况,不存在最高法院对本案发回重审问题。据他了解,省高院对此并未立案,至今未进入法律再审程序。

就此问题,记者向河南省高院求证,该院立案庭承办法官席东彦表示,祁庆元的说法是准确的,相关方面的申诉确实未进入立案再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不是发回省高院重审,而是退卷到了省高院。”

2011年7月17日,记者来到了燕凤小区的中心绿地,这片一度成为“兵家必争之地”的小区之肺,在夏日的照耀下,郁郁葱葱,一派生机。在郑州这座全国绿化模范城市里,这片不起眼的绿地,将会迎来怎样的明天? 编辑:李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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