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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抗旱办法》1月1日起施行 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时间:2012-04-18 10:46:04来源:作者:冯远
     2011年11月8日,《贵州省抗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1月26日,赵克志省长签署第130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向社会公布《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水利厅负责人日前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答: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致使贵州省干旱灾害频发,素有“三年一小旱,五年一中旱,十年一大旱”之说。干旱是贵州省主要自然灾害之一,不仅对工农业生产造成影响,而且影响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严重时还对生态环境带来危害,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据统计,1950年~2010年,全省年均受旱面积605万亩。特别是2009年7月至2010年5月,贵州省发生历史罕见的夏、秋、冬、春四季连旱,全省农作物受旱面积2352.4万亩,因旱直接经济损失139.9亿元;2011年夏季,贵州省又发生自1951年有气象观测记录以来同期最严重旱灾,全省农作物受旱面积2733万亩,因旱直接经济损失219.6亿元。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增多,用水需求不断增长,同时全球气候变暖导致干旱天气增多,干旱对生产、生活、生态的影响日益突出,贵州省抗旱工作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工程性缺水问题突出;二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重洪灾轻旱灾的思想,对干旱的预防重视不够,积极主动抗旱和依法抗旱、科学抗旱意识不强;三是,抗旱工作体制和机制尚不规范和完善,不利于抗旱工作社会整体合力的形成;四是,一些地方忽视环境保护,水质型缺水也较突出。为解决干旱缺水问题,多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全力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切实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城乡供水和农田灌溉事业,抗御干旱灾害的能力明显提高。2009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以下简称《抗旱条例》),对抗旱事业发展和行业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对解决当前抗旱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贵州省委、省政府分别出台了《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突出强调了科学治水、依法治水,加强薄弱环节建设,大力发展民生水利,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今年7月,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对加快改革发展又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举措,为新形势下的抗旱工作指明了方向。为全面贯彻落实《抗旱条例》,适应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最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抗旱减灾工作,切实做到依法抗旱、科学抗旱,推进抗旱事业健康发展,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借鉴外省(区、市)的立法经验,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办法》十分必要。问:《办法》的出台都经过了那些过程? 答:《抗旱条例》颁布实施后,省水利厅在深入调查研究和总结多年来抗旱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起草了《办法》初稿。2010年,省政府将《办法》列入立法调研计划后,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水利厅成了《办法》起草小组,开展了基础性的调研、论证和修改工作。2011年,起草小组先后到毕节、黔西南、遵义、黔南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征求和听取市(州、地)、县(市、区)有关部门的意见,多次召开会议听取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同时借鉴了外省(区、市)立法经验。经多形式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2011年11月8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办法》。2011年11月26日,赵克志省长签署第130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公布实施该《办法》。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方面? 答:《办法》共三十三条,主要对政府职责、抗旱投入、抗旱管理体制、抗旱规划、抗旱工程建设和维修养护、抗旱服务组织建设管理、抗旱物资储备、抗旱预案、抗旱应急响应、抗旱水量调度、抗旱信息管理、抗旱保障措施、灾害评估、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问:《办法》有什么特点?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明确了抗旱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有利于理顺抗旱工作管理体制,促进抗旱工作有序高效运行。二是,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农村用水合作组织在抗旱中的职责,以推动基层抗旱组织机构建设,不断提高基层应对干旱灾害的能力。三是,明确了县级以上抗旱排涝服务组织属社会公益性服务组织,为抗旱排涝服务组织的改革发展创造条件。四是,明确了抗旱规划、抗旱预案、抗旱水量调度、抗旱物资储备管理、抗旱会商、抗旱信息报送和发布、干旱灾害评估等制度,进一步规范贵州省抗旱管理工作。五是,明确了抗旱保障机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抗旱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抗旱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发生严重或者特大干旱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抗旱工作需要增加抗旱专项经费;发生中度以上干旱期间,抗旱救灾车辆凭证优先通行,免缴车辆通行费;发生严重或者特大干旱灾害,供电企业应当保障抗旱救灾所需要的供电和抗旱救灾应急救援现场临时供电;石油企业应当安排抗旱用油专项指标,优先保障抗旱需要。 问:为什么要编制抗旱规划?《办法》对抗旱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作了哪些规定? 答:抗旱规划是对某一区域内抗旱减灾工程和非工程体系的总体布局,用以指导该区域今后一个时期的抗旱减灾工作。它有别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灌区节水改造规划》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等水利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抗旱规划,对抗旱减灾工作进行长远的谋划布局和系统建设,是保障城乡供水安全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与环境,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干旱和工程性缺水是贵州省的基本省情。多年来,贵州省抗旱工作基本处于临时应急状态,缺乏系统性、全局性和长效机制,严重影响抗旱减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非常有必要编制和实施抗旱规划。 《办法》第八条对抗旱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作了如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干旱发生规律、特点和水工程状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抗旱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抗旱规划,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问:近年来,贵州省连续遭受特大干旱灾害袭击,对生产、生活、生态都造成了严重影响。《办法》规定了哪些抗旱措施应对干旱? 答:《办法》在总结近年来抗御特大干旱灾害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为有效应对干旱灾害,提出了以下主要措施: 一、加强抗旱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中型骨干水源和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水利工程、机井、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完善抗旱工程体系,提高抗旱减灾能力。水工程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水工程的维修和养护,保障工程的正常运行。支持和鼓励依法成立农村用水合作组织,对农村小型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工程进行维修和养护。 二、细化应对不同等级干旱灾害时的应急抗旱措施。《办法》规定,发生轻度干旱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启动抗旱Ⅳ级应急响应,积极组织抗旱,监视旱情发展变化,合理利用水资源,实施人工增雨。发生中度干旱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启动抗旱Ⅲ级应急响应,采取调度辖区内水库(水电站)、山塘等所蓄的水量,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或者临时在河道沟渠内截水,适时启用应急备用水源或者建设应急水源工程,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使用再生水,组织实施人工增雨。发生严重干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启动抗旱Ⅱ级应急响应,在采取应对中度干旱措施的基础上,还可以采取压减供水指标,限制高耗水行业用水,限制排放工业污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开辟新水源,实施跨行政区域调水。发生特大干旱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启动抗旱Ι级应急响应,在采取上述措施的基础上,还可以采取暂停高耗水、商业服务行业用水,暂停排放工业污水,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三、加强用水管理,规范水量调度。《办法》规定,抗旱期间,抗旱用水应当以可供水资源量为基础,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的原则,实行科学调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加强对辖区内水库、水电站的抗旱水量调度,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科学调度,适时蓄水,并保持合理水位,保障抗旱用水。干旱缺水城乡应当建设抗旱应急供水备用水源,并建立应对特大干旱的水源储备制度。 问:《办法》对社会捐赠的抗旱救灾款物使用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确保捐赠款物用于急需救助对象和为群众解决饮水困难的项目上,以及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捐赠款物,《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接收或者募集的抗旱救灾款物进行统筹平衡,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要统一调配。抗旱救灾款应当主要用于建设抗旱应急水源工程、组织拉水送水和群众抗旱油、电费补助。捐赠人指定捐赠款物用途或者受援地区的,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依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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