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受聘人员为中共正式党员的,可安排担任村(社区)党组织副书记或委员。受聘人员为预备党员或非党员的,可安排担任村(社区)委员会主任助理,依法选举为村(社区)委员会负责人。《意见》规定,受聘人员由所在乡镇(街道)实行合同式管理。聘期一般为3年,在村(社区)工作满2年后,3年内报考县级以上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4分;报考省属院校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意见》要求,受聘人员享受一定生活补贴或薪酬,其标准可参照所在乡镇(街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同等人员工资待遇,可参照当地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同等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对受聘到30个经济欠发达县的毕业生,所需生活补贴(薪酬)和社会保险由省财政补助50%。对愿意长期在村(社区)工作、期满后续签合同的,在农村工作的生活补贴不低于1000元/月,在城市社区工作的薪酬标准不低于1200元/月。
更多相关内容请访问: 精品公务员新闻动态 精品公务员频道页 精品公务员招考政策
(责任编辑:李迪)
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