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组通字[2008]18号)的精神,进一步做好中组部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选聘数量和名额分配
中央规定,从2008年开始,连续5年总计选聘10万名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每年选聘
2万名。各省(区、市)的选聘名额,由中组部根据各省建制村数和全国选聘工作的总体部署统筹下达。经省委同意,我省原则上将中组部的选聘工作和我省的选聘工作同步部署,分布操作。中组部分配我省选聘名额,由省根据实际情况分配到市,由市分配到县(市、区)。
二、 选聘对象和条件
选聘对象为30岁以下应届和往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原则
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中共党员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可选聘。选聘的基本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2)学习成绩良好,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3)自愿到农村基层工作。(4)身体健康。
三、 选聘程序
选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中组部选聘人员主要从我已
选聘到农村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和当年新选聘到农村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中择优确定。
从往年已选聘到农村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中确定中组部选聘人员,要严格把关,从符合条件、素质较好、群众认可、工作实绩突出的人员中选拔。主要程序一般包括征求本人意见,乡镇党委考察推荐,县(市、区)委组织部审定,省、市组织部门审核确定。
四、 选聘任职
从当年新选聘录用的高校毕业生中确定的中组部选聘人员,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以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经过一段时间的实际工作、被大多数党员和群众认可的,可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级组织领导职务。
五、 待遇和保障政策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障,按照我省《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6]72号)文件规定执行,年总体收入一般应不低于当地上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含规模以上私营单位)水平,并按规定参加各类社会保险。
(2)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规定、聘用期考核合格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3)在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本省高校研究生时,符合条件的,享受中组部和我省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4)被党政机会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可依照其在村任职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年限,合并计算工龄。
(5)选聘到村任职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聘用期间,其户籍根据本人意愿,可以落户在所在的县(市、区)或乡镇(街道)
[b]六、管理及服务[/b]
(1)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统一实行劳动合同管理,由所在乡镇(街道)与高校毕业生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各自遵守的条文。劳动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各市应予统一。
(2)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在村工作期限一般为3年,三年期满后,经组织考核合格、本人自愿,可继续聘任。不再续聘的,鼓励其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3)要加强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的培训。上岗前,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应统一集中组织上岗培训,时间一般部少于一周。培训重点是党的方针政策以及与农村基层工作有关的基础知识和工作方法。工作期间,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知识更新培训。培训经费统一由县财政承担。
(4)要加强对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日常生活管理。县(市、区)委组织部要建立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电话册,确保与他们联系畅通。要组织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填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并存入个人档案。
(5)要做好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的人事档案代理服务。县(市、区)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统一免费代理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间内的人事档案。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其党、团组织关系应迁转至所在村。
(6)要加强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的工作考核。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制定适合高校毕业生特点和工作实际的考核办法。每年由县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乡镇(街道)对大学生进行年度考核,根据其工作表现,确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7)要加强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的培养和使用。各地要把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基层干部队伍的重要来源,加强重点培养和使用,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群众信任的,可通过法定程序使其进入村级组织领导班子,并及时推荐为乡镇(街道)后备干部,条件成熟的,可推荐为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人选。
(8)各地要确保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间在村里工作,乡镇(街道)以上机关及其他单位均不得解调使用。
[b] 七、 [/b][b]财政补贴[/b]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的薪酬、参保等所需费用,中央财政按人均每年5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其余经费主要由县(市、区)乡镇(街道)财政承担,其中设区市由市、区和乡镇(街道)分别承担,有条件的市应对县(市、区)进行补助。除中央财政补助外,省级财政对欠发达地区的补助按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b] 八、组织实施[/b]
我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团省委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市要根据省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加强对县(市、区)的工作指导.各县(市、区)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抓好具体落实。选聘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委组织部要及时将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名册上报市委组织部,由市委组织部审核汇总后报省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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