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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实施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垫补贴
时间:2009-10-28 10:22:12来源:[标签:出处]作者:山人

  为进一步简化家电下乡资金补贴环节,扩大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确保国家惠农政策落实到实处,福建省(不包含厦门市)全面启动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垫补贴工作。

  从今年6月2日起,福建省已在南安、龙海、连江、延平、梅列及涵江等6个县(市、区)进行了销售网点代垫补贴资金试点。7月24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在福州召开了全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垫付补贴资金座谈会,总结交流了试点地区的经验,研究讨论了《福建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网点兑付办法(试行)》和《福建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协议书》。7月31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实施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垫补贴工作的通知》,决定从8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不包含厦门市)推行“补贴资金由网点垫资兑付,县级财政部门与网点结算”的兑付模式,开展网点代垫补贴工作。

  附件: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垫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商贸办)、财政局,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

  为进一步简化全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程序,扩大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确保国家惠农政策落到实处,我省决定在全省范围推行“补贴资金由网点垫资兑付,县级财政部门与网点结算”的兑付模式,开展网点代垫补贴工作。现将《福建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网点兑付办法(试行)》(见附件1)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从8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实行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垫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简化家电下乡补贴程序,实行家电下乡网点代垫补贴是推进家电下乡工作的关键环节,不仅有利于扩大销售规模、落实惠农政策,而且对拉动内需、扩大消费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经贸、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情况,切实加强对补贴兑付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让农民在销售网点当场兑现到财政补贴。要建立补贴兑付责任制,把兑付工作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和个人,做到应兑尽兑。省里实行兑付进度半月通报制度,各设区市也要对各县市区进度进行定期通报和不定期检查。省将根据各地工作量大小和兑现进度给予奖励,各地也应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二、加大力度,迅速开展工作

  各级经贸、财政部门和有关销售企业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做好网点代垫补贴工作。

  (一)对网点进行检查整改。县级家电下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要于近期内组织人员对所辖区内经销网点进行现场核查。具备代理审核条件的网点应尽快开展网点代垫补贴,并可视需要与县级家电下乡工作部门签订《福建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协议书》(见附件2);核查暂不具备条件的,给予1个星期的整改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二)做好兑付模式转变期间的补贴兑付工作。为确保全省推行家电下乡财政补贴网点代垫补贴前已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农民应享受的补贴能及时到位,8月1日前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民可回原购买网点或至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销售网点和财政部门要及时受理。

  (三)做好网点培训录入工作。各有关销售企业要按照《福建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网点兑付办法(试行)》规定,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垫补贴的准备工作,加强网点人员培训, 8月1日前必须将已销售的家电下乡产品信息全部录入全国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全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务必从8月1日起全部实行代垫补贴。

  (四)做好财政与网点之间的结算兑付。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各网点销售数量、代垫补贴资金的规模及时与网点进行结算,从财政部门或经贸部门抽调人员成立审核工作小组,加快对网点代垫资金的兑付进度。原则上每周应结算支付一次,对销售额大的网点可以缩短结算支付天数,直至每天结算一次。

  (五)外省农民在我省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网点代垫补贴政策。

  三、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实行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垫补贴后,各级经贸、财政部门要互相配合,加强对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监管,加大抽查和暗访力度,严防骗取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安全。

  四、扩大宣传,促进销售增长

  各地要通过各类新闻媒体、部门门户网站、宣传资料、企业广告等多种形式,加大家电下乡政策宣传力度、营造声势,掀起销售热潮。特别是财政补贴改为网点代垫直接对农民兑现,以及下乡家电各类从4类扩大到9类,每户每类从能享受补贴1台增加到2台等政策,要印成传单发到农户,使之家喻户晓。

  各设区市开展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垫补贴工作情况请于今年8月20日前报省家电下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联系人:赖忠超,电话:0591-87846327,传真:87839062,电子邮件:magicmedi@163.com

  
  
                   福建省经贸委 福建省财政厅
                   二OO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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