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商运字[2009]550号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省内各家电下乡销售企业:
为规范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行为,加强对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监督管理,有效推进家电下乡工作,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下发的《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和《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OO九年十二月三日
江西省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行为,加强对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监督管理,有效推进家电下乡工作,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下发的《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和《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江西实际,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家电下乡销售企业是指由商务部、财政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并取得在江西省销售家电下乡产品资格的销售企业;销售网点是指通过市、县商务、财政部门核准备案的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
第二章销售企业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必须履行商务部、财政部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以及与商务部、财政部签订的协议书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中标后还须与江西省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家电办”,设在省商务厅)签订《江西省家电下乡流通企业销售责任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并认真履行其协议书确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家电下乡销售企业须建立由企业领导负责的家电下乡工作领导机构;企业总部不在江西省的,须在江西省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具体负责江西市场的家电下乡工作。家电下乡销售企业须指定负责江西省及所辖各设区市家电下乡工作的负责人及联系人,并报省商务厅备案。
第五条家电下乡销售企业须建立健全家电下乡工作机制,针对家电下乡制定完善的政策宣传、产品销售、物流配送、售后服务、价格管理、监督检查、应急预案、业务培训等措施,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条家电下乡销售企业须根据家电下乡产品市场需求,组织、采购家电下乡产品货源,保障江西省市场供应,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网络,不得限制其他中标家电下乡产品进入本企业流通网络。
第七条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必须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准确录入发货、收货、销售等信息。
第八条家电下乡销售企业须负责做好所属销售网点的备案工作,加强对所属销售网点的监督管理,制定对销售网点统一的工作要求,规范销售网点的经营行为,合理考虑销售各环节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得以备案为条件向网点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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