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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商务厅:关于家电下乡消费贷款意见
时间:2010-01-06 09:29:17来源:作者:山人
  印发《关于开展“家电下乡”农户消费贷款促

  进农村消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 西 省 商 务 厅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赣商商贸字〔2009〕 174号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设区市办事处、新余农村合作银行、景德镇市联社、洪都农村商业银行,各县(市、区)联社(合作银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家电下乡政策,加强政银企合作,帮助农民解决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资金困难,全面推进我省家电下乡工作,江西省商务厅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展“家电下乡”农户消费贷款促进农村消费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开展“家电下乡”农户消费贷款促进农村消费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家电下乡政策,加强政银企合作,帮助农民解决购买家电方面的资金困难,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具体部署,紧紧抓住当前家电下乡政策带来的农村消费升级的良好机遇,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激活农民购买能力,带动工业生产,拉动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规范操作、额度控制、风险可控”的原则,切实满足符合家电下乡农户消费贷款条件农户的有效信贷需求,力争需求满足率达100%。

  三、合作内容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农村信用社和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要积极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把家电下乡这项惠民政策办好办实。

  (一)商务主管部门。省商务厅要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主动向省农村信用联社通报家电下乡有关政策,推介全省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名单。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当地农村信用社提供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名单,要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增强农村信用社的服务能力,并引导借款农户将销售价格13%的补贴资金优先用于归还贷款。

  (二)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与农村信用社有合作意向的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要主动到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并签订合作协议,并提供所经营家电下乡产品目录。

  (三)农村信用社。各级农村信用社要积极加强与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主动对接有家电消费意向农户的信贷需求,帮助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民解决资金困难。

  四、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

  (一)贷款对象。经过了当地农村信用社的评级授信,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资金不足的农户。

  (二)贷款条件。有真实的消费意愿,已与在农村信用社开户的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签订购货订单。

  (三)贷款用途。只限于借款人在我省家电下乡实施期间在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主要有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热水器、电磁炉、微波炉、电脑、手机九大类家电产品(详情可登陆 “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www.jdxx.gov.cn查询)。借款人购买每类补贴产品的数量不得超过2台(件)。

  五、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一)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家电实际支付总价款的50%,即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贷款额度与其已用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对其核定的授信额度。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到期后应按期收回,原则上不得办理展期或借新还旧。对借款人因市场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经营计划、经营效益难以实现,家庭成员生病等健康原因导致临时性困难,或遭遇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按时归还贷款的,可以办理一次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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