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家电(汽摩)下乡的监管力度,严防骗补等违规行为发生,彭水县财政局联合县商务局采取“六条措施”严格规范该县家电(汽摩)下乡补贴工作。
建立完善台账管理制度。所有备案销售网点必须建立完善进销存台账管理制度,备案销售网点每月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资金时,需提供进销存台账资料,乡镇财政所方可兑付补贴资金。乡镇财政所在每月抽查时,应将备案销售网点建立和完善台账管理制度情况作为抽查内容之一,对未建立和完善台账管理制度的备案销售网点,一律报县商务局取消备案销售资格。
规范申报补贴资金管理。备案销售网点将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给单位、城市居民后,必须将标识卡号录入“非补贴用户”,违反者一律取消备案销售资格。备案销售网点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资金时,需提供由购买人在农民身份证、户口本、领款单及销售发票复印件上签字的原件。乡镇财政所应充分利用家电下乡信息系统预警功能,对数据异常(如购买2台以上(含2台))及其它疑似骗补等行为,需核实真实情况后才能实施兑付,并将有关调查信息资料留存备查。
实行补贴资料抽查制度。要求各乡镇财政所采取电话回访、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定期抽查,每月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对补贴2台以上(含2台)及他人代领补贴的农民,要实现100%抽查。抽查情况应专门造册备案,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抽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加大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对查实有骗补等行为的相关销售网点,将按相关规定采取取消备案销售资格、罚款等多种方式予以处罚,并纳入黑名单,予以全县通报批评,违规销售网点5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存在违规违纪的乡镇,对直接责任人启动行政问责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并在年终考核中予以扣分处理,同时视情况扣减家电下乡工作经费。
建立定期自查报告制度。对骗补5台以上的案件,乡镇须书面报告县商务局、财政局。乡镇财政所要按规定的比例,每月对备案销售网点和购买农户情况实行抽查,并于每月10日前将抽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县商务局、财政局。县商务局、财政局不定期组织人员对乡镇抽查情况进行再抽查,凡乡镇抽查不力、自查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
不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要求各乡镇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采取各种形式和途径将家电(汽摩)下乡政策宣传到村、街道,让农民朋友进一步了解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特别是了解如何保护户口、身份证明信息,切实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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