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罗先生和女朋友前几天经过龙华某商场时,被商场门口促销人员介绍的促销广告所吸引,促销广告称其店正举办优惠活动,花28元可以照4张艺术照。罗先生和女朋友觉得物有所值,就到其影楼照相。几天后,罗先生取相片时却告知要付300多元。罗先生不解,就对方之前说好的只需28元产生质问,对方解释说除照相费外,还包括照相机设备费、化妆品费、试衣服费、光碟工本费等,都属于自费内容。突然出现多项照相之前并不清楚的收费内容,罗先生有种被欺骗的感觉,但基于当时情况只好付钱。罗先生咨询该经营者的做法是否存在欺诈?该如何维权?律师点评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杜艳芝律师点评:
在本案例中,影楼以花28元照4张艺术照的促销广告宣传吸引消费者,而隐瞒需另外收取照相机设备费、化妆品费、试衣服费、光碟工本费等内容,显然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影楼行为违反了《消法》第十九条关于经营者对消费者真实信息告知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在本案例中,影楼故意隐瞒了价格的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显然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罗先生及女友在领取照片付款时可以拒绝支付。但在本案例中,消费者已支付300多元费用,则视为其已对影楼收费的认可,如消费者再向影楼主张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则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得到支持,但消费者可以根据《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市消委会提示
1、面对商家五花八门的促销广告要慎重对待,特别小心其中的价格陷阱,不要被其优惠的价格蒙蔽。2、接受某项服务之前,最好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仔细阅读书面的内容,对所享受服务的价格、内容、附加条件要了解清楚。3、一旦消费者合法利益受到侵害,不要急于向经营者妥协,保留相关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诉。
市消委会特别提示消费者:“十一”黄金周临近,一场商家促销打折进入高峰,消费者务必要提高警觉,了解促销打折的真实含意,尽量做到货比三家,价比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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