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绍兴市消保委联合绍兴仲裁委员会对涉及商品房买卖的仲裁案件进行了分析调查,数据显示,绍兴仲裁委员会近三年共受理620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且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涉及开发商逾期交房及对房屋是否达到交房条件发生纠纷的案件占到近三成,开发商逾期办证的案件占到四成左右,广告不实、面积误差、质量瑕疵、车库或绿地买卖等其他类型案件占到三成左右。
第一大陷阱:广告宣传失实
案件回放
购买的楼房,屋前的“中心广场”变成了配电房,这让吴先生震惊不已。
市区一家房产公司在宣传图纸和现场模型中均标明其开发的小区有“中心广场”,吴先生在看了宣传广告后即向房产公司预购了“中心广场”附近的一套房屋,但小区建成后却根本没有“中心广场”,取而代之的是配电房。吴先生要求开发公司赔偿10万元损失。
仲裁庭审查后认为,房产公司宣传有中心广场系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该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应当视为合同内容。房产公司的宣传与实际不符,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吴某损失。最终,房产公司赔偿给吴先生4万元。
消费提示:内容具体明确的商品房宣传资料会被视为合同内容。
消费者如发现开发商宣传的房屋及相关配套设施与实际不符,可以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判断开发商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以便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另外,实践中出现了一种新的现象,有不少房产开发商为了逃避责任,在售楼广告不显眼处加上“该广告内容以设计规划批准为准”等字样,当交付的房屋与宣传不符时,开发商则以这条作为推脱之辞。对此消费者应加以注意和防范,在签订合同之前应仔细审查广告内容,如果广告上注明以政府批文为准,应进一步要求开发商提供政府批文。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审核或请专业人士介入,可以要求开发商将广告内容订入合同或作为合同附件,并在合同中对重大配套设施明确建造时间及违约责任。
第二大陷阱:面积误差
案件回放
刘先生以按套定价的方式从某房产开发公司购买面积为120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总房价96万元,拿房时却被告知房屋面积只有117平方米,刘先生要求返还多收的24000元,为此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刘先生投诉至绍兴市消保委。
据市消保委的同志调查,刘某与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按套计价,并约定误差范围为3%,也就意味着面积误差在3%以内总价不变。由于事先未能清楚认识这一点,刘先生只能吃“哑巴亏”得不到赔偿。
消费提示:期楼按套计价要注意约定误差范围。
以套计价的最大好处是为难以计算面积及目前测量规范未明确规定计算方式的特殊户型的价款计算提供一种计算方法,在销售环节回避了面积纠纷,通常被作为现房买卖的计价方式。但在没有样板房作为参考的情况下,期楼销售中采用“按套计价法”对消费者风险最大。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和设计平面图,认真与开发商约定面积误差范围,并对超出误差范围如何结算以及超出多少范围可以解除合同进行约定,以免发生纠纷时无据可依。
第三大陷阱:逾期提供办证资料
案件回放
一年前,业主张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张先生出资近80万元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一处预售商品房。但合同签了一年多,张先生却没有住进新房。原来张先生的房子,迟迟不能办证,最终不得不通过仲裁委来解决纠纷。
原来,张先生在去年初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可等到去年年底,房屋交付使用,开发商仍未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供办证资料,张先生所购房屋至今还不具备办证条件。为此张先生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按现房价退房。经过仲裁庭调解,双方同意退房,由开发商返还张先生房款及利息。
消费提示:消费者要审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因为目前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中对“应当由谁办理房产证”没有约定,合同履行时的习惯做法却均是由开发商办理。专家介绍,只要开发商在收取购房款的同时,收取了契税及维修基金,就应当认定为双方口头约定购房者委托开发商代办房产证。如果由此造成房产证未及时办理,应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消费者要审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是签订合同时,应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有公信力的行业协会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应仔细阅读并确保理解合同中有关交付条件、房屋交接、产权办理等条款,并就补充性条款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充分沟通。二是对于实践中易发生产权争议的车库、车位等公共部位或公共设施的产权归属,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避免发生纠纷。三是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合同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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