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于2006年12月与一家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一套商品房。合同中约定交房时间为2007年10月25日之前,可一直到现在,开发商仍没有交付房屋,我该怎么办?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吗?
律师支招:你可以选择退房,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买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同时,对于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行为,买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双方关于逾期交房有明确约定,那么则根据约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之外的部分,按逾期交付使用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买方所购置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由于期房存在较大交易风险,本报提醒广大市民:最好购买已建成的商品房,购买时最好请法律专业人士陪同,提防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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