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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票造假多发 防伪技术待提高
时间:2009-02-12 14:47:36来源:作者:
  近年来,随着火车票这种有价证券在旅客运输高峰期的日益紧俏,伪造车票、倒卖伪造车票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层出不穷,花样不断翻新,在近十年不断呈现出新的趋势和变化。近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专门对该院十年来审理的伪造、倒卖伪造火车票案件进行了梳理,发现这类案件存在一些共同的特点。
  犯罪行为增势迅猛,票面金额10年翻了200多倍
  1997年,该院受理的伪造、倒卖伪造火车票案件涉票数量仅为23张,票面价值共计732元;2000年以后呈明显上升趋势,2005年此类案件涉票数量为122张,票面价值59000元;2008年此类案件涉票数量猛增至700余张、票面价值达19万余元。
  制假手段多变,批量制假初见端倪
  犯罪分子的制假手段、方法随着火车票高科技因素的增加而更新换代,制假手段仿真度增加。2005年以前受理的涉假火车票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多使用刀片、糨糊、涂改液、褪字灵、假图章等工具,采用涂改、挖补、粘贴等方法,对废旧或短途车票进行变造。随着近年来传统的硬板卡式火车票逐渐被电子软票取代,被告人伪造的手段和方法也随之更新和“完善”,一些犯罪分子用来伪造假火车票的纸张和印刷防伪等技术几乎可以以假乱真。该院2006年受理的唐某等人伪造火车票案件,是此类案件中首起利用扫描、排版、电脑打印、坐标定位等“高科技”手段伪造火车票的案件。此后审理的这类案件中,利用计算机技术批量制假票的现象愈演愈烈。
  共同犯罪居高,伪造和倒卖伪造火车票行为共存
  据统计,1997年以来,该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中有67%为多人共同犯罪,58%为伪造和倒卖伪造火车票的行为一案共存。由于犯罪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由专人负责伪造火车票、专人负责联络票源、专人负责倒卖伪造的火车票的团伙犯罪形成“伪、销一条龙”的“营销模式”。例如2008年12月审结的郑某某等五被告人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一案,就是由郑负责伪造火车票并组织其他人员负责销售,整个犯罪流程具有较高的“组织性”。
  被告人多有前科劣迹,具备一定的反侦查能力
  该院1997年以来审理的此类案件涉及29名被告人,有10名有违法犯罪的前科,有4名还因伪造、倒卖伪造的火车票被判过刑。如刘某、连某案,刘某2004年曾因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不久的2006年又再次倒卖伪造的火车票,连某也在2005年因伪造车票被行政拘留过,2006年又再次倒卖伪造的火车。
  这些有前科的被告人特别是再次因同一案由被公诉的被告人,不但在伪造火车票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掌握着比较“成熟”的制假手段,还因具备曾与公安机关多次“交锋”的“经验”,在进行假车票交易的过程中特别会注意摆脱侦查人员的跟踪与控制。例如该院2005年审理的江某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中,被告人在与购票人交易时,几易其地,最后从北京西站乘坐出租车绕了好几圈到达海淀区玉渊潭南路后才进进行交易。
  火车票销售状况的动态监管存在技术缺陷
  目前,我国铁路部门已经对部分软卧、硬卧车票的销售状况予以联网动态监控,但由于我国铁路客运流量过大和技术开发等因素尚不能掌握每一张售出火车票的动态情况,使犯罪分子大肆利用这一技术缺陷倒卖伪造的火车票成为可能。例如,北京铁路警方2008年7月破获的一起伪造、倒卖伪造的火车票案件中,犯罪分子先从车站购买火车票,按照票上的席位信息伪造假票后,以较低的价格将假票卖给旅客,并在火车开车前的十几分钟内到退票窗口退掉真票。而此时由于列车上的工作人员无法及时获得该车票已经被退的信息,且接受退票后立即将票出售的概率极低,使购买到那张假票的旅客完全可以“对号入座”。
  针对上述问题法官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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