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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行为规范的通知
时间:2010-01-05 09:03:01来源:作者:过客


关于印发江西省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行为规范的通知

赣商运字[2009]550号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省内各家电下乡销售企业:
    为规范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行为,加强对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监督管理,有效推进家电下乡工作,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下发的《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和《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OO九年十二月三日

江西省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行为,加强对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监督管理,有效推进家电下乡工作,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下发的《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和《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江西实际,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家电下乡销售企业是指由商务部、财政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并取得在江西省销售家电下乡产品资格的销售企业;销售网点是指通过市、县商务、财政部门核准备案的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

  第二章  销售企业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必须履行商务部、财政部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以及与商务部、财政部签订的协议书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中标后还须与江西省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家电办”,设在省商务厅)签订《江西省家电下乡流通企业销售责任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并认真履行其协议书确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家电下乡销售企业须建立由企业领导负责的家电下乡工作领导机构;企业总部不在江西省的,须在江西省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具体负责江西市场的家电下乡工作。家电下乡销售企业须指定负责江西省及所辖各设区市家电下乡工作的负责人及联系人,并报省商务厅备案。
  第五条  家电下乡销售企业须建立健全家电下乡工作机制,针对家电下乡制定完善的政策宣传、产品销售、物流配送、售后服务、价格管理、监督检查、应急预案、业务培训等措施,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条  家电下乡销售企业须根据家电下乡产品市场需求,组织、采购家电下乡产品货源,保障江西省市场供应,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网络,不得限制其他中标家电下乡产品进入本企业流通网络。
  第七条  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必须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准确录入发货、收货、销售等信息。
  第八条  家电下乡销售企业须负责做好所属销售网点的备案工作,加强对所属销售网点的监督管理,制定对销售网点统一的工作要求,规范销售网点的经营行为,合理考虑销售各环节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得以备案为条件向网点收取费用。
  第九条  家电下乡销售企业须对所属销售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条  家电下乡销售企业须定期对所属销售网点工作人员进行家电下乡政策和业务培训,确保工作人员熟悉政策,精通业务,提高效率。
  第十一条  家电下乡销售企业须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家电下乡政策宣传工作。正确宣传家电下乡产品信息。
  第十二条  家电下乡销售企业须加强与各级商务、财政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反馈家电下乡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定期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章  销售网点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家电下乡销售企业所属销售网点,必须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备案后方可销售家电下乡产品。
  第十四条  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1)必须是家电下乡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销售网点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边远山区乡镇销售网点可适当减少),并应当符合消防、人员疏散等安全要求,不得有安全隐患;(3)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并照章纳税;(4)必须具备销售信息审核录入系统条件;(5)必须配备必要的销售人员和信息录入人员;(6)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应居所在地区的前列,具备送货上门、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
  第十五条  家电下乡销售网点须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在产品公示栏中明确公布该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具体型号和中标最高限价。
  第十六条  家电下乡销售网点须设立家电下乡销售专区,家电下乡产品样品上须摆放明显标志,标价签上须注明产品型号、中标销售价格、财政补贴比例、财政补贴金额。
  第十七条  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后3个月内应具备实行代办申领并垫付补贴资金办法条件,并与当地县、乡财政部门签订《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实行代办申领并垫付补贴资金办法委托书》和《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实行代办申领并垫付补贴资金办法行为规范承诺书》,取得实行代办申领并垫付补贴资金办法的资格。
  第十八条  家电下乡销售网点须积极准确地向农民宣传家电下乡中标产品型号、价格及申领补贴流程等政策信息,正面引导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

第四章 产品销售与代办申领并垫付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  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须查看其相关身份证明和已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情况,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当场为购买人开具发票,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留存产品标识卡原件和购买人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购买人身份证、购买产品发票等复印件,并将相关证件原件当场退还购买人。销售网点须将补贴资金先行垫付给购买人并与购买人签订《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代办申领委托书》,购买人拿到补贴后,现场在委托书上签字或按手印确认。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当场告知并做好解释说明。
  第二十条  对跨市、县、区或自愿选择到乡镇财政所申领财政补贴资金的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民,销售网点须当场向购买人开具发票,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购买人持产品标识卡、发票、身份证、户口簿、存折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领财政补贴资金。
  第二十一条  对城镇居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须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如实录入,但不得以任何借口索取和留存产品标识卡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在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并垫付补贴资金后,须按照规定尽快到指定的乡镇财政所办理财政补贴资金结算手续。
  第二十三条 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必须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民开具税务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产品型号、价格、产品标识卡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不得抽标识卡销售、一台产品附多张标识卡,或对非家电下乡产品配标识卡。
  第二十五条  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产品中标价格,但可以随成本下降及供求因素按低于中标价格销售。
  第二十六条  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开展较大规模促销活动,必须制定安全保障、交通疏导、应急处置预案,并按照规定报当地商务等有关部门备案。不得对家电下乡产品搞限时限量促销活动。
  第二十七条  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不得搞相互压价等恶意竞争或不正当竞争,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中标产品的销售限价或变相提价销售,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搭配销售其它非家电下乡产品及配件。
  第二十八条  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在产品销售等工作中须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产品售后服务

  
  第二十九条  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必须增强网点的销售服务功能,严格履行流通企业承诺,严格执行国家“三包”规定,建立适应农村市场特点的物流配送体系,提供适合农民的售后服务,设立24小时免费服务热线;负责所售家电产品的免费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做到包教包会;满足用户服务要求,实现县市用户24小时之内、乡村用户48小时之内、偏远乡村72小时之内上门服务。
  第三十条  为满足用户服务要求,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必须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在每个县(市、区)和销量较大的乡镇设立售后服务机构, 定期开展巡回维修服务,消除农民消费者后顾之忧。
  第三十一条  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必须从企业总部到县乡级销售网点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落实机构和人员,及时受理农民消费者投诉。
  第三十二条  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必须认真受理农民的退换货要求,对符合国家“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退换货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出现下列不良行为,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改正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一)店内未设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张贴农民购买须知。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给购买人开具发票,未将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信息及时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造成农民申领补贴延迟或无法申领财政补贴资金。
  (三)对购买人的服务要求不能及时满足,以各种理由拖延,违反国家关于家电产品“三包”规定。
  (四)经营设施不足,服务态度差,经营秩序混乱。
  第三十四条  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出现下列严重不良行为,或出现不良行为累计超过3次,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一)抽取产品标识卡,将家电下乡产品作为非家电下乡产品销售。
  (二)擅自更换家电下乡产品型号,或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非家电下乡产品。
  (三)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或欺骗农民。
  (四)未遵守家电下乡产品价格规定,终端销售价格高于中标价格。
  (五)私自留取产品标识卡和农民户口簿、身份证等领取补贴的有关资料,录入虚假购买信息等,骗取财政补贴资金。
  (六)委托未备案的家电经销商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家电下乡产品。
  (七)销售家电下乡产品时搭售非家电下乡产品及配件。
  第三十五条  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销售网点由于不良行为造成购买人的损失,由相关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全部承担。
  第三十六条  对被取消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资格的销售网点半年内不予再次备案。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取消后所导致的补贴领取、产品退换、售后服务等有关问题,由其上级销售企业负责妥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如有违反政策规定、不履行投标承诺及中标协议、骗取补贴资金、坑农害农以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将上报商务部、财政部,由商务部、财政部实施扣缴保证金直至取消家电下乡产品及中标企业资格等处罚。
  第三十八条  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应对购买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储蓄存折等基础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如因管理不当给购买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骗取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作为本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监管、考核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由江西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自即日起至2013年1月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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