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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是企业宣传工具 标准制定须有章可循
时间:2010-03-01 16:12:15来源:作者:山人

    企业通过参与标准制定提升行业地位、拉动产品销售,是一种积极的竞争策略,但是标准应该具有科学性和广泛的适用性,不能仅仅成为企业的“宣传工具”。

    随着中国标准体制与国际接轨,企业越来越多地参与各类标准的制定,家电企业对标准的重视与几年前相比不可同日而语。然而,行业中大企业对标准制定权的争夺也越来越激烈。

    记者曾经在采访中发现,有的行业标准起草组组长单位由两三家大企业争夺,竞争颇为激烈。一些获得组长单位的企业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召开会议,只邀请业内中小企业参加。落选组长单位的大企业,有时也会有意无意地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和标准执行时表现消极甚至加以抵制。“一般这类标准都是推荐性的,不执行问题不大。”当《电器》记者就某产品标准问题对企业进行采访时,该企业标准人员这样说。

    《电器》记者注意到,近年来出台的一些由企业牵头的行业标准,标准起草小组名单中的参与企业甚至仅有一家。而且,记者采访后发现,未参与标准制定的业内其他企业普遍表示不会执行这些标准。“企业制定这样的标准,只是为了宣传。”某企业技术人员说。

    记者不禁困惑,行业标准起草小组是否应该由业内主流企业共同组成?起草小组中仅有一家企业的做法是否被允许?

    “企业通过参与标准制定提升行业地位、拉动产品销售,是一种积极的竞争策略,但是标准应该具有科学性和广泛的适用性,不能仅仅成为企业的‘宣传工具’。”2009年12月,《电器》记者就标准制定的管理问题进行了采访,一位业内人士表达了自己的看法。然而,随着采访的深入,记者发现,涉及标准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是上个世纪90年代前后颁布的,内容相对笼统,而对于目前标准制定过程中一些细节问题的处理有无规章可循,似乎也没有人能说清楚。

    标准体制发展

    业内专家告诉记者,目前国内标准的制定要遵循198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2001年中国加入WTO后,《标准化法》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对它的修订势在必行。目前,《标准化法》的修订工作还未完成,不过,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修订意见,“理顺中国的标准体制”是该法律修订的主要目的。

    《电器》记者在一份全国政协2009年3月提出的关于修订《标准化法》的提案中看到,该提案建议修订《标准化法》的重点应放在理顺中国标准体制上,解决实践中标准之间的矛盾、交叉,以及导致企业无所适从的问题。另外,提案还建议应当确立以下几项必要的制度:一是在总则中明确中国标准体制以国家标准、企业标准为主体,行业(协会)标准、地方标准为补充,突出企业的标准化主体地位;二是明确协会标准的法律地位,允许行业协会经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资质认可后,制定协会标准,赋予这些标准与行业标准同等的法律效力;三是确立企业联盟标准的法律地位,规定企业标准可以由一家企业制定或多家企业联合制定。

    虽然《标准化法》的修订一直没有完成,但是中国标准体制的改革却沿着这个思路进行着。2001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成立,国家加大了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运行机制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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