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各中标生产、销售企业:
经财政部、商务部招标,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13家家电销售企业和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等23家企业生产的太阳能热水器已分别中标为我市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和家电下乡产品。为了做好新增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备案工作,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请补充推荐家电下乡销售企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电〔2009〕0809号)和财政部商务部等11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细则》)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销售网点的备案工作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工作的通知》(津商务流通〔2009〕9号)的有关要求,抓紧进行对我市中标的新增13家家电销售企业及23家太阳能热水器生产企业销售网点的备案工作。
(一)新增13家中标家电销售企业所属销售网点进行备案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并照章纳税;(3)必须具备销售信息审核录入系统条件;(4)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的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同一网点不得重复进行备案,严禁以网点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
(二)23家中标的太阳能热水器生产企业应于2009年6月30日前向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提交以下材料:(1)家电下乡申请报告;(2)企业情况简介,包括在天津销售和网点情况;(3)家电下乡工作方案,包括家电下乡领导机构、宣传推广措施、销售和维修网络建设、网点管理制度、销售服务措施等;(4)在天津市的销售、维修网点统计及明细表;(5)天津市家电下乡销售企业承诺书(见附件1)。
经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确认同意后,上述企业需持确认文件到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进行销售网点备案。进行备案的销售网点除需符合中标销售企业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配备专业的安装及维修人员。
(三)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和太阳能热水器生产企业均应完整准确填写《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附上销售企业或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销售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销售网点备案申请书(由网点出具并加盖网点公章)到网点所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太阳能生产企业需同时持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确认文件)。
(四)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完成备案工作后,在10日内由中标生产、销售企业按商务部规定统一制作和发放“家电下乡指定店”标牌及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登录密钥,严禁销售网点自行制作,严禁在“家电下乡指定店”标牌上制作出现企业名称等违规现象。销售网点要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牌,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在产品“公示栏”中应明确公布该网点销售的家电下乡产品具体型号和中标产品最高限价,并设立专柜或专区,配备专销人员。同时要积极向农民宣传中标产品型号、价格及申领补贴流程等政策。
(五)销售网点要按照《细则》的要求,在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农民购买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对城镇居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也应当在该系统中如实录入。
(六)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必须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民开具税务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产品型号、价格、产品标识卡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产品中标价格以及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但可以随成本下降及供求因素按低于中标价格销售。
(七)中标生产、销售企业要切实履行投标时关于售后服务的承诺,按照《细则》规定的时限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二、做好最新政策的宣传工作
(一)以下9大类家电下乡产品均可在我市具备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资格的销售网点销售。家电产品种类及最高限价:彩电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空调(壁挂式空调2500元,落地式空调4000元),热水器(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电脑35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各区县商务、财政部门要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宣传《细则》及新增家电产品的种类及最高限价,让更多农民了解国家关于家电下乡的具体政策,踊跃购买下乡家电产品。
三、做好补贴资金兑付工作
(一)我市各区县财政部门审核兑付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工作由原来的“乡镇财政所审核,区县财政局兑付补贴资金”调整为“乡镇财政所审核并直接兑付补贴资金”。
乡镇财政所应当及时受理申领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报人;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应自农民申领补贴之日起12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提供的储蓄账户。乡镇财政所应当留存发票、购买人身份证明及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复印件备查。
(二)县乡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等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联合下乡,积极创造条件在销售网点现场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的申报,方便群众对家电下乡产品的购买和财政补贴资金的兑付。
四、加大对销售网点的监督管理力度
(一)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的检查力度,要重点检查:(1)政策宣传的规范性与准确性,以及开展促销活动情况;(2)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以及提供销售、服务等情况;(3)使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和销售信息录入情况;(4)发票使用情况;(5) 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牌,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6)“家电下乡指定店”标牌制作是否规范,是否出现企业名称等违规现象。
(二)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农民及企业的举报和投诉,在接到举报投诉后,要会同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并予以处理。市商务委举报电话更改为58665839。
(三)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对销售网点的违规行为要按照《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实施监管。
附件:
1.天津市家电下乡中标企业承诺书
联系人:宋树盛 黄海滔
电 话:58665838 23303740转2631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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