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经一〔2009〕2006号
各区(县)财政局、商务部门、各有关企业:
今年以来,在市政府各相关部门、销售企业的共同努力、通力合作下,我市家电下乡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不仅受到了农民群众的广泛欢迎,也得到了社会有关方面的充分肯定。由于目前我市补贴兑付率仍偏低,为进一步简化审核兑付工作流程,方便农民群众,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458号)文件规定,经研究,我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方式调整为销售网点代办申领并垫付补贴资金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9月20日起,我市全面实行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办申领并垫付补贴方式。补贴具体方式见附件1。各区县相关部门、各销售企业及所属销售网点要做好调整补贴资金审核兑付方式的准备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要保证农民在销售网点当场兑现到财政补贴工作顺利实施。
二、财政部门拨付各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代垫资金分为对销售企业统一支付或对所在地销售网点支付两种方式。对销售企业统一支付的,由销售企业与市财政、市商务部门签定《北京市家电下乡销售企业(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协议书》(附件3);对所在地销售网点支付的,由销售网点与所在地财政、商务部门签定《北京市家电下乡销售企业(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协议书》(附件3)。生产型销售企业产品所属销售网点,如申请由销售企业统一向财政部门申办财政补贴拨付的,销售网点应与上级销售企业签定《北京市家电下乡生产型销售企业代办财政补贴拨付承诺书》(附件4)。
三、销售企业要加强对所属销售网点的管理,及时理顺企业内部管理流程,抓好对网点工作人员的培训,组织好对农民补贴资金申领、审核、垫付等工作,同时加强对补贴申领资料文档的管理。销售网点要加强对补贴审核、资金垫付的管理,避免因审核不当给企业造成损失。
四、做好兑付模式转变期间的补贴兑付工作。为确保全市推行家电下乡财政补贴销售网点代垫补贴前已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农民应享受的补贴能及时到位,9月20日前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民仍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乡镇财政部门要及时办理审核兑付工作。
五、各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组织工作。我市销售企业补贴结算具体安排情况见附件2。根据分管销售企业销售数量、代垫补贴资金的规模,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安排专门人员组织审核及资金拨付工作,可从乡镇财政部门或本区县商务部门抽调人员成立审核工作小组,也可委托乡镇财政所代审。对各销售网点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工作,原则上由区(县)财政部门委托本区(县)乡镇财政所代审。各区(县)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区(县)家电下乡补贴兑付工作实际情况,进一步做好组织协调,充实人员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及时兑付。对系统显示已领取补贴的农民,乡(镇)财政部门应及时公示补贴结果。
六、各区(县)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本区(县)分管的销售企业或销售网点每半年组织一次抽查,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抽查内容包括:家电下乡产品进销存情况、销售真实性、发票真实性及税收缴纳情况等,区(县)乡镇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配合做好抽查工作。
七、市和区(县)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对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分析常态化,对于异常数据或疑似骗补行为要及时核查处理。发现骗补行为的,要严格按照《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155号)及国家有关规定,除追缴骗取资金外,还要及时采取扣缴保证金、取消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处罚结果。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二00九年九月九日
相关下载:
附件1、北京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销售企业(网点)代办申领审核垫付及补贴资金拨付工作管理流程
附件2、北京市家电下乡销售企业补贴结算工作区(县)财政局安排表
附件3、北京市家电下乡销售企业(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协议书(参考样本)
附件4、北京市家电下乡生产型销售企业代领财政补贴资金承诺书(参考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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