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太阳能热水器中标生产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55号)、《商务部财政部关于请补充推荐家电下乡销售企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电[2009]0809号),现就中标的太阳能热水器生产企业销售网点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产品在重庆区域中标的太阳能热水器生产企业(见附件一)及其直营、加盟和授权的网点。
二、中标的太阳能热水器生产企业须向重庆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方案和销售维修网点情况说明(见附件二)。工作方案内容须包括家电下乡领导机构、宣传推广、销售和维修网络建设、网点督导和监管、保障和应急措施等。
三、中标的太阳能热水器生产企业所属销售网点须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商贸主管流通部门备案。备案的销售网点除需要符合《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中对于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配备专业的安装及维修人员。销售网点备案的程序和方式以及有关工作要求依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销售网点备案等相关工作的通知》(渝商委发〔2009〕33号)中对中标销售企业销售网点的要求执行。
四、区县(自治县)商务流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严禁以网点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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