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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09-12-11 09:30:58来源:作者:山人

长沙市商务局

长沙市财政局文件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

长商务发[2009]314号

长沙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和《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98号)文件,为做好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废弃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国家对消费者“家电以旧换新”实行财政补贴。

    第三条 成立长沙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商务的副秘书长、财政局、商务局局长为副组长,环保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等相关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负责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市环保局负责确定废旧家电拆解企业,并对拆解企业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市物价局负责家电销售、回收价格报备监管,明码标价,打击价格欺诈行为。

    市工商、质监局等部门建立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消费者投诉,发现问题立即严肃查处。

    第四条 实施时间:2009年6月1至2010年5月31日。

    第五条 补贴家电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五类家电产品。

    第六条 补贴标准: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电脑各400元/台,空调35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

    第七条 补贴行为及对象:在长沙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或具备长沙地区户口的居民,在交售旧家电后,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一致,收旧台数与换新台数一一对应。收旧不限品牌、型号,换新时可在五类家电中任选。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对回收企业回收补贴范围内的旧家电送到拆解处理企业的运输费用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财政部等部门规定执行)。

    第八条 符合下列第八、九、十条条件的家电销售、回收、拆解处理企业均可纳入长沙市家电以旧换新试点企业,但所有纳入试点的企业必须在长沙地区注册三年以上。

    家电销售、回收、拆解处理企业以销售企业为主体,组成联合体以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确定。

    第九条 家电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必须在长沙地区注册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08年在长沙地区纳税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家电连锁销售企业至少有3家连锁店(城区≥2家,县城≥1家),且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m2以上;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至少有2家营业网店(城区≥1家,县城≥1家),且单店营业面积在20000m2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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