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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商务厅:关于家电下乡消费贷款意见
时间:2010-01-06 09:24:56来源:作者:尤丁

  印发《关于开展“家电下乡”农户消费贷款促进农村消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 西 省 商 务 厅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赣商商贸字〔2009〕 174号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设区市办事处、新余农村合作银行、景德镇市联社、洪都农村商业银行,各县(市、区)联社(合作银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家电下乡政策,加强政银企合作,帮助农民解决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资金困难,全面推进我省家电下乡工作,江西省商务厅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展“家电下乡”农户消费贷款促进农村消费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开展“家电下乡”农户消费贷款促进农村消费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家电下乡政策,加强政银企合作,帮助农民解决购买家电方面的资金困难,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具体部署,紧紧抓住当前家电下乡政策带来的农村消费升级的良好机遇,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激活农民购买能力,带动工业生产,拉动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规范操作、额度控制、风险可控”的原则,切实满足符合家电下乡农户消费贷款条件农户的有效信贷需求,力争需求满足率达100%。
  三、合作内容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农村信用社和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要积极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把家电下乡这项惠民政策办好办实。
  (一)商务主管部门。省商务厅要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主动向省农村信用联社通报家电下乡有关政策,推介全省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名单。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当地农村信用社提供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名单,要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增强农村信用社的服务能力,并引导借款农户将销售价格13%的补贴资金优先用于归还贷款。
  (二)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与农村信用社有合作意向的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要主动到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并签订合作协议,并提供所经营家电下乡产品目录。
  (三)农村信用社。各级农村信用社要积极加强与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主动对接有家电消费意向农户的信贷需求,帮助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民解决资金困难。
  四、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
  (一)贷款对象。经过了当地农村信用社的评级授信,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资金不足的农户。
  (二)贷款条件。有真实的消费意愿,已与在农村信用社开户的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签订购货订单。
  (三)贷款用途。只限于借款人在我省家电下乡实施期间在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主要有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热水器、电磁炉、微波炉、电脑、手机九大类家电产品(详情可登陆 “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www.jdxx.gov.cn查询)。借款人购买每类补贴产品的数量不得超过2台(件)。
  五、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一)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家电实际支付总价款的50%,即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贷款额度与其已用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对其核定的授信额度。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到期后应按期收回,原则上不得办理展期或借新还旧。对借款人因市场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经营计划、经营效益难以实现,家庭成员生病等健康原因导致临时性困难,或遭遇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按时归还贷款的,可以办理一次展期。
  (三)贷款利率。“家电下乡”农户消费贷款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同期同档次利率下浮10%执行。
  六、办理程序 “家电下乡”农户消费贷款办理程序主要是:贷款申请→办理贷款手续→购买家电(并核对账务)→贷款归还。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先到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选中需购买的电器,向销售网点交纳少量订金(购买后退回),与销售网点签订注明了产品品牌、型号和价格的相关订货凭据;到贷款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存入不低于所购家电价款总额50%的款项后,填写并提交借款申请资料。
  (二)办理贷款手续。贷款社收到贷款申请资料,核实申请人的授信额度、订货凭据、购家电自有资金的进账情况以及销售网点是否和农村信用社签订合作协议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打印出账通知;临柜人员根据出账通知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借据,按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从借款人账户划转至已在贷款社开户的江西省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出具转讫回单(或进账单)和借据给借款人,并及时通知销售网点。
  (三)购买家电和核对账务。借款人取得贷款后应立即将农村信用社出具的转讫回单(或进账单)和借据回单以及订货凭据交付给销售网点购买家电。销售网点应定期或不定期凭转讫回单(或进账单)和借据回单与贷款社核对账务,并负责向贷款社提供家电的发票复印件。贷款社应将发票复印件入档保管。
  (四)贷款归还。“家电下乡”农户消费贷款采用“按期付息到期还本法”,即借款人按季度支付利息,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借款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还款方式,贷款可采取委托扣款或柜面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七、工作要求
  (一)建立协调机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农村信用社要加强联系与沟通,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平台,积极为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农民消费者提供指导和服务。
  (二)做好政策宣传。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农村信用社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家电下乡”农户消费贷款政策宣传,将“家电下乡”农户消费贷款对象及条件、办理流程、优惠条件等政策内容宣传到村、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切实将 “家电下乡”农户消费贷款这项优惠措施落到实处。
  (三)提升服务水平。各县(市、区)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要建立办贷“绿色通道”,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按照 “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自然人客户评级授信要求,尽量简化贷款手续,明确办贷时限,原则上在接到贷款申请后二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贷款审批,为农户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四)加强风险监测。各级农村信用社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好管理责任,加强对贷款的催收管理,保证贷款的按期收回和诉讼时效的有效性。同时,认真做好“家电下乡”农户消费贷款的数据统计和情况汇报工作。各县(市、区)农村信用社每月5日前填写“家电下乡”农户消费贷款统计表,上报市级管理机构;各市级管理机构每月8日前以县(市、区)为单位汇总统计表,上报省联社信贷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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