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商商贸发〔2010〕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工商、质检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精神,现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暂定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做好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规定的从2011年起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政策的衔接工作。
第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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