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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REACH法规解读及企业应对方案
时间:2012-01-10 10:38:44来源:作者:尤丁

    必维国际检验集团 江维 叶剑

    中国已经成为世界家电制造大国。如何应对越来越多的国际化学要求,成为摆在中国企业面前的一道难题。

    作为欧盟20年立法中最重要的法规,REACH法规是对欧盟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化学品进行系统管理的框架性法规。自2007年6月1日REACH法规生效,至今已有四年多时间。REACH法规是一个在欧盟生产以及进口到欧盟的产品公共性要求,是一部欧盟法律,具有欧盟法律体系中最高法律效力。这就意味着所有产品,包括电子电器产品都必须符合REACH法规才可以被允许在欧盟境内销售、使用。

    法规新动态

    2011年2月17日,欧盟宣布,将“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候选清单”(ECHA Candidate List)中6种物质加入《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规例》(EC 1907/2006)附件XIV(EC 1907/2006 Annex XIV of the REACH regulation)。这意味着,在未来三至五年内,除非个别企业取得“授权”,否则该6种物质会被禁止使用。

    随着欧盟把该6种候选清单中的“高度关注化学物质”(substances of very high concern,SVHC)加入附件XIV中,《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规例》的下一个程序——“授权”便开始生效。“授权”物质是根据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uropean Chemicals Agency,ECHA)的建议从候选清单中选出,除非个别企业取得使用“授权”,否则禁止使用。“授权”申请必须提交至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并由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EC)做出最后决定。如果没有取得“授权”,这些物质便不准使用或推向市场。

    2011年2月21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公布,新增7种物质为“高度关注化学物质”,并且这些物质可能成为获得“授权”的候选物质,邀请有兴趣人士参与公开咨询,对该提案发表意见,于4月结束。一旦有关物质被列入候选清单,依据《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规例》第33条(Article33 of REACH regulation)所示,凡产品中“高度关注化学物质”超过0.1%(重量比,w/w),该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供应商须履行告知责任,给企业客户及消费者提供相关安全使用信息。另外,零售商应于45天内,响应消费者提出产品是否含有“高度关注化学物质”的查询。除了告知责任外,按照《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规例》第7(2)条[Article7(2)of REACH regulation]规定,假如产品含“高度关注化学物质”超过0.1%(重量比,w/w)及每年总重量超过1000kg,生产商或进口商亦须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通报。

    2011年5月20日,欧盟委员会颁布了一项法规(EU494/2011),修订《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规例》(EC)第1907/2006号法规中附件XVII[Annex XVII of REACH regulation(EC)No.1907/2006]对镉(Cadmium)含量的限制。该法规限制铜焊条和所有塑料中的镉含量,并按照2011年5月21日颁布的修正案(Corrigendum)所示,于2011年12月10日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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