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举证证明发生故障的洗衣机已经停产,国美电器也没有存货,但王先生执意不肯退货而要求更换。近日,长宁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庭运用“要件审判九步法”对不当诉请予以释明后,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要求更换
王先生2003年在国美电器购买了一台洗衣机,5年内多次因故障进行维修,王先生要求更换新洗衣机未果诉至法院。
2003年3月,王先生在国美电器延长店购买了一台荣事达三洋洗衣机,店家同时给王先生一张三洋世界名牌5年免费保修卡和三洋电器维修记录卡,记录卡上注明“本机实行5年免费保修”。2005年11月和2006年1月,洗衣机两次发生故障,经王先生报修,维修人员进行了免费拆机检修。2007年9月,洗衣机第三次发生故障,维修人员上门免费检测,认为故障是通气轮管脱落造成的,但王先生拒绝维修人员对洗衣机维修。之后,王先生要求国美电器为自己更换一台相同型号和规格的新洗衣机未果。
原机停产
王先生在法庭上诉称,国美电器已经承诺了5年保修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规定,自己的洗衣机在保修期内经两次修理后仍不能正常使用,国美电器应当履行更换同型号同规格洗衣机给自己的义务。国美电器则认为,“5年免费保修”是指五年免费修理洗衣机的主要部件,并非三包期为五年。这台洗衣机的三包期仍按法律规定为整机保修一年,主要部件保修三年。因此,2007年9月发生的故障已不在三包期内;同时厂家已经停止生产该型号洗衣机,店方也没有存货,因此不同意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驳回诉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先生购买的该型号洗衣机,生产厂家已于2003年7月停产。法庭就此情况向王先生作了解释和说明,并告知王先生,他所援引的相关法律对此类情况下消费者的维权途径作了可以选择退货的规定。法庭反复询问王先生是否变更诉讼请求为退货,王先生仍坚持要求更换同型号同规格洗衣机,法庭运用“要件审判九步法”对不当诉请予以释明后,遂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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