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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严禁以筹劳名义变相集资
时间:2010-05-13 08:53:09来源:作者:孟奇

  在农村,哪些事情可以向村民筹资筹劳,哪些事情不可以,筹资筹劳的上限是多少,对这些村民都很关注的问题,5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提出要按照我省刚刚制定完成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保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   《办法》中所说的筹资筹劳,主要是指为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桥梁修建、植树造林、村容村貌整治、与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出资出劳的行为。   村民筹资筹劳原则上实行上限控制,即每年每人筹资不得超过本县(市、区)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每年每个劳动力筹劳的数量最高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以资代劳工价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当时劳动工日的工价标准。同时,《办法》规定,筹劳要严格用于一事一议项目建设所需劳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不得以筹劳名义变相集资。   此外,《通知》还充分考虑到困难村民的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了照顾。比方说,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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