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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观察:手机“吃费”就是抢劫犯罪
时间:2010-06-02 09:10:17来源:作者:贝宜可

    近一个时期,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工商管理部门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打击手机“吃费”现象,并公布了30余种吃费手机的品牌,同时督导3大电信运营商必须无条件地给被吃费用户退款。这一举措无疑是深得民心的。但我觉得,对此种现象,仅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的角度出发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有政法机关介入,因为有的手机被捆绑了吃费软件,就如同被人抢劫一样,是在你丝毫没有察觉的状态下,被人强行地剥夺了钱财。所以,从某种角度上说,这就是犯罪,必须要对行为人绳之于法。

    报载:哈尔滨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王绪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越查就越觉得问题严重,中国有7亿多的手机用户,这些钱都流向了哪里?起初我觉得就是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打一场维护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的战役。可是研究了几天,我觉得手机吃费的行为更像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消费投诉的范畴。在手机‘吃费’的陷阱中,‘偷吃者’采取的就是盗窃行为,他们采取秘密手段,通过安装捆绑“吃费”软件,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盗取了消费者的话费,在这个意义上,我觉得他们的行为无异于电子小偷,实施了电子盗窃行为。”

    应该说,王处长是很理智的,他也的确点出了问题的症结所在。但他只将手机吃费现象归咎于是盗窃罪,我觉得还不是十分准确,更准确地说,这是生产商、运营商和经销商在实施抢劫犯罪。你看:消费者发现了其中的猫腻后,想要删除却做不到,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钱财被人无情地夺走,您说生产商和运营商这种赚钱的方式和抢劫有啥区别?

    我国的《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看看手机吃费是怎样做的——先是手机的方案商设计了抢劫偷窃的程序,然后由生产商对其进行包装和伪装,将吃费软件和手机里的某种吃费功能捆绑到一起,而销售商在销售时又没有告知消费者,于是,在增值业务服务商和通信运营商的推波助澜下,抢劫偷窃消费者钱财的行为,在用户不经意间触摸了某个按键,通信部门便将消费者的话费扣掉了。至此,整个吃费过程在消费者不知不觉间就完成了。

    而法律在界定抢劫罪的解释是这样的: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抢劫罪又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刑法》中说: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据悉,目前我国有近十亿手机用户,将落入吃费陷阱的按三分之一算,以一条信息两元钱为例,这些相关受益奸商在瞬间便可以通过吃费软件将普通民众上亿元的资产揣进他们的腰包。这还只是一次吃钱的结果,若是遭遇多次或长年的被“吃费”,这该有多少钱?算不算“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正如王绪坤所言:“这是受害人数最多、作案地域最广、犯罪主体最特殊、涉案金额最大、组织最严密、性质最恶劣、危害最大、道德最沦丧、手段最卑劣的‘盗抢公司财物’的犯罪。”

    现在,工商部门还只是仅仅针对生产商河销售商,而对运营商却无动于衷,不知是为何?试想,没有电信运营商,消费者又怎么会被强制消费,任人宰割呢?这种违法犯罪行为涉及到生产商、运营商和经销商3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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