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黄光裕案一审宣判后,媒体采访律师杨照东
14年的刑期,这真的不算短了。当年(1986年),黄光裕赤手空拳进北京,到他成为胡润财富榜首富(2004年),也只用了18年。
就此案而言,再审的结果,黄光裕被减刑的机会有限。
14年刑期,即使算上所有优良表现的加分因素,黄光裕也将至少在监狱里待七八年时间。不到40岁就成为中国首富的黄光裕,就此跟大家作别。东山可望,再起不易。
事实上,至少他的商业伙伴们更希望速速与他作别。
黄案一审判决前一周,国美电器股东周年大会上,黄光裕行使他大股东的权力,否决外资股东贝恩资本3名代表进入董事会……结果是,贝恩方面3名代表却昂然进入董事会,否则国美将面临向贝恩支付24亿美元的赔款。黄光裕的否决,被再否决。
否决再否决,仅仅是一个面子上的难堪?没这么简单。这是公司控制权之争的戏剧性表现。控制权之争的原因直接而明确,就是利益。黄记国美,未来相当长的时间,故事变得单纯:黄光裕还有多少时间保持他能够主导公司大股东的地位与权力。大家早已经做好准备,并开始用行动与黄光裕告别,剩下的只是进程的快慢而已。
落幕的故事令人感叹,但除了阴谋与八卦,并无趣味。
14年的刑期,黄光裕用这种极端方式完成了他的告别仪式,传奇之外,其可供分析之价值,尤显突出。
对于失败者,而且是失败的首富,制度分析乃至批判,显得强悍有力。但是,只要你仔细想想,所谓“原罪”,以及制度重造,听起来言之凿凿,其解释力的死角则是:为什么是黄光裕。如果制度不良甚至有着极其深刻的恶的因素,那么,“原罪”对于所有中国民营企业创立者,将无可避免。这个时候,真实的疑问就出来了:为什么是黄光裕落败而去?制度分析框架,在寻找普遍意义之际,并无能力解答这一疑惑。很简单,制度分析所要达到的目标,不是单个的个体,比如黄光裕的得失成败以及背后的机理,而是空洞的“制度”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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