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月,台山市消委会接到市民邝女士的投诉。她称,在2010年底,在台城某电器城以一台14寸的旧电视机折价购买了夏普32寸液晶电视一台,价格为2800元。因旧电视折价为300元,邝女士实付现金2500元。电视机使用半个月后,出现了信号不强走台的现象。邝女士认为是电视有故障,故多次到电器城要求换机。但是,双方协商不成。
接受投诉后,消委会曾三度为此案进行调解。最初,邝女士希望该电器城能更换一台同型号新机。该电器城陈经理也同意换机。但是,他称,因新机没有现货,只能为邝女士更换样板机。邝女士坚决不同意,称要的是“从没开封”的新机。消委会工作人员提出调解意见:电器城负责更换一台全新的电视机或退还货款。
但是,邝女士表示,自己不能接受退款,希望电器城更换新机。而电器城负责人称,因店里已没有新机,只能给邝女士退款2500元。而邝女士认为,应退货款中,应当包括旧电视的折价,退款应该为2800元。对换机、退款等问题上,双方再次出现了争议。
后来,消委会再次介入,并进行调解,与电器城负责人进行了多次沟通。经过近半个月时间,电器城负责人最终表示同意退还货款2800元。
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