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批准了国家发改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国办发[2009]44号),要求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以旧换新”实施方案起到拉动国内需求、促进节能减排、有效利用资源、稳定扩大就业等多重作用,同时还要与2011年实施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相衔接,将对电子产品回收与拆解产业链产生深远的影响。
国家发改委环资司赵家荣司长近日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指出,采取财政补贴方式,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进一步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促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坚持与“汽车摩托车下乡”“家电下乡”等扩大消费政策相衔接。还将与2011年施行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制度相一致。既要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高效,又要做到简便易行,方便广大消费者。
“以旧换新”的补贴范围
2009年在已安排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10亿元的基础上,再安排40亿元,对符合一定使用年限要求的中、轻、微型载货车和部分中型载客车,以及“黄标车”适度提前报废并换购新车,给予不高于同型车辆单辆车辆购置税金额补贴。具体为:中型载货车6000元,轻型载货车5000元,微型载货车4000元,中型载客车5000元,轻型载客车4000元,微型载客车3000元,其他车型6000元。中央按上述补贴标准,对地方实行补贴资金包干。地方可以根据“黄标车”的车型、年限、城市管理等因素,调整补贴标准。
2009年安排财政资金20亿元,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福州、长沙等9省市,开展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等5类家电产品“以旧换新”试点。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试点省市财政共同负担。对交售补贴范围内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消费者,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分品种确定最高补贴额度;对回收补贴范围内旧家电并送到拆解处理企业的运输费用,给予定额补贴。
“以旧换新”的程序
主管部门确定实施主体。以招标方式确定家电销售商和家电回收企业。拆解处理企业由试点省市政府从现有拆解处理企业中确定,试点期间,原则上每个试点省选择1—2家,试点城市选择1家。
消费者通过网络或者电话提出交售旧家电,回收企业上门收购,并向消费者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消费者凭“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中标的家电销售商购买家电。家电销售商按照家电售价减去补贴后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
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拆解处理企业。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并开具发票。
家电销售商凭据“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销售发票存根,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凭收购发票底单及相关材料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这个流程很清楚地显示,可以从当地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的有家电销售商、家电回收企业、拆解处理企业。前两者由招标确定,后者则由省市政府指定。家电制造企业可以通过其所在试点省市的销售公司或组建回收公司参与竞标从而获得申领补贴资金的资格。
而消费者的真正利益体现在五类家电产品的“真实”定价和旧家电的“合理”估价。只要制造商与销售商、销售商与回收企业、回收企业与拆解处理企业、制造商与回收企业彼此之间形成利益联盟的话,都会使消费者的利益受损。
或许这正是“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出台后,实施细则迟迟尚未出台的主要因素之一。
“以旧换新”不堪之重
“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公布之后,受到消费者、媒体与业界的广泛关注。这表明,城市家庭经过多年的发展之后,普遍存在更新家电的需求。因而,作为普通的消费者关注的焦点集中在旧家电的估价回收和补贴获取的便利性方面。
而作为施政部门,推出一项新的政策、方针,所要考虑的范围和内容则要大得多。“以旧换新”实施方案起到拉动国内需求、促进节能减排、有效利用资源、稳定扩大就业等多重作用,同时还要与2011年实施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相衔接。
这表明现行的“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将对我国电子产品回收与拆解产业链产生深远的影响。“以旧换新”除真正“惠民”之外,还承担国家节能和环保政策的实践。
所以期望有关施政部门在制订实施细则的时候,是否能够更简单一点,更“惠民”一点,就好比“家电下乡”一样,只要农民愿意买,国家就补贴。而现有家庭只要愿意换,就有补贴。哪怕估价高了一点,只要真正落到消费者的口袋,那又有什么坏处呢?至少能让百姓相信,是真正的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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