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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敲响:电路城破产 供货商的灾难?
时间:2009-10-29 09:49:11来源:[标签:出处]作者:过客

  电路城的破产,给中国的出口企业敲响了警钟,特别是出口商需要重新审视自身面临的风险,思考风险防范的措施。

  2008年11月10日,美国第二大电器产品零售连锁企业——电路城(Circuit City),根据破产法第11章,向其总部所在地弗吉尼亚州里士满法庭申请破产保护。在向法院提交的破产申请中,该公司首席财务官布鲁斯·贝赞可承认,供货商信心衰减、流动性问题及全球金融危机是导致公司破产的主要原因。

  电路城是全球500强成员企业,是北美地区最大的电器与数码产品专业店零售商之一,旗下拥有3C店、专业数码连锁、通讯连锁及音像制品连锁等多种业态。1999年之前,电路城一直是美国第一大家电连锁零售商,此后被百思买公司(BestBuy)超越;它在美国及加拿大分别有721家和770家门市,主营家用电器产品、家庭及办公室产品、娱乐软件及相关服务,其分布在世界各地为顾客提供服务的员工超过40000名。

  由于电路城在全球15个国家拥有7500个电子产品供货商,这一破产保护消息让许多企业措手不及。国外媒体称,电路城目前积欠供货商应收账款合计高达6.5亿美元,供应商包括惠普、三星、索尼、东芝等巨头。具体债权统计见表1。

  发展历史及破产原因

  电路城在成为“电路城”之前就有很长的历史。1949年,塞缪尔 S. 沃泽尔(Samuel S. Wurtzel)在弗尼吉亚州里士满创立了华德公司(Wards),最初只是在一个轮胎商店里销售电视机,后来随着规模的扩大也开始销售起其他家用电器。1961年,华德公司已经拥有4家分店,并涉足消费电子产品,后通过收购经营家用电器和家具。

  1970年,公司管理层建立专营名牌产品的电路城的想法逐渐形成,新的电路城商店逐渐取代了其他华德零售商店。1981年,电路城商店变身为超级市场。1984年,电路城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定名为电路城商店公司。1989年,电路城将个人电脑引入自己的经营范围。

  电路城在发展战略方面坚持稳健的发展思路,并在业界首次提出了4S服务模式,即服务(Service)、精品(Selection)、省钱(Savings)、满意(Satisfaction),开启了美国家电电子连锁业营销的时代。在其黄金发展期,电路城通过合并(Wards&Lafayette)、快速建店、股票更名上市、Circuit City Stores超级市场店、即兴购物店、新产品快速导入等战略使得销售规模跃升至20亿美元以上。但其后,电路城1993年进军二手车市场,1995年将即兴购物店更名为体验店,1999年创建网络商城,2004年4月收购Music Show网上数字音乐平台,2004年5月出售信用卡业务,这一系列的多元化并购举措偏离了企业自身稳健发展的轨道,导致其2004年首度出现亏损,并从此一蹶不振。

  电路城经营中存在诸多误区,由昔日霸主沦落至今日的破产保护,从内因上来讲是因其业务的过度涣散所造成。消费电子零售行业本来就是一个极需聚焦战略的行业,而电路城却发展起旁枝末节的业务,包括自有品牌的信用卡、二手汽车城等等,无的放矢导致经营注意力分散,而其主业——消费电子零售却日渐守旧落后。

  虽然电路城的业绩令人失望,但是直接导致电路城走上破产之路的导火索是资金链断裂。首先,日益恶化的经济形势和全球金融危机导致一些供应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付款条件,降低或取消了电路城公司的长期信贷额度。其次,公司财团融资举步维艰,进货款项难以支撑假日旺季正常备货需求。再次,最近一项第三方评价致使该公司库存估值严重缩水,银行抵押贷款能力较往年大幅下降。资金链断裂给了电路城公司“致命一击”。

  收汇风险和防范措施

  电路城的破产,给中国的出口企业敲响了警钟,特别是出口商需要重新审视自身面临的风险,思考风险防范的措施。

  出口企业的收汇风险主要由买方信用风险造成。买方信用风险分为两种:一种是买方有付款意愿却无付款能力,从而给出口商造成损失,比如买方破产、政治风险造成买方无法履约、买方资金周转困难造成拖欠等;另一种是买方有付款能力却无付款意愿,诸如买方恶意拖欠、买方弃货等。买方的信用风险不能以买方与出口企业的交易历史及买方规模为依据,应由买方的付款能力和意愿所决定。

  实际上,买方最后是否付款,取决于其是否赚钱和商业道德。因此,在出口市场上“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买方信用风险始终贯穿整个出口贸易过程,出口商稍有不慎,便有可能踩到“地雷”。

  那么,如何规避风险呢?

  首先,要对买方信用进行评估。可以通过自身信息渠道或委托专业的独立第三方对买方的信用进行充分准确的评估,当买方信用能力不足或信用记录不好时,应当采用较为安全的交易方式,规避收汇风险。

  其次,加强出口合同的条款保护。首先要规范合同文本,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尤其要正确选择结算方式:在出口贸易合同中需要订立“物权保留条款”,使买家在支付全部合同价款前,不能获得货物完整的所有权。同时建议出口企业在日常业务操作和管理中养成规范各种法律文件(包括合同和贸易单据等)以及保存有效书面证据的良好交易习惯。

  再次,积极购买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在控制风险、降低损失和补偿损失等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能够有效地增强出口企业抵御国际金融危机风险的能力,也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促进出口的政策性金融工具。出口信用保险的重要价值还表现在信用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专业化操作,帮助企业在合同期内及时、全额回收货款。

  最后,必须密切关注买方信用风险的变化。企业的经营和资金状况不是一成不变的,买方规模大、交易历史长并不意味着交易风险低。买方良好的交易历史只能作为保持合作关系的参考,但不能作为未来付款的保证。因此,无论是“初相识”,还是“老朋友”,均要对其保持极强的敏感度,密切跟踪其资金状况和付款行为的变化,时时把握买方的财务变化和心理动态,防止出口商大宗出货后买方突然破产,避免“钱货两空”局面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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